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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梅:增殖放流后,检察机关在湖边开起了听证会

发布时间:2022-07-02    来源: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    作者:佚名

  

  

  (通讯员 章琪 吴俊伟)“希望周围的人能从我的事例认识到,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是违法,我从这件事也受到了教训,今后一定引以为戒,遵纪守法,保护生态环境。”在案发地湖北省黄冈市太白湖边的听证会现场,胡某某当场表示了歉意。

  

  4月25日,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。为进一步推进“家门口的听证会”工作,达到便民利民、教育一人、警示一方的社会效果,该院将听证会选在了案发地的太白湖渔场。

 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,还要从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说起。

  湖天相接,碧波万顷,位于湖北省黄梅县西的太白湖,其“太白渔歌”有着黄梅古十景之一的美名。2009年12月17日,太白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(简称太白湖渔场)被确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禁渔区。

  2020年8月,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太白湖渔场黄梅县濯港镇某片水域中,使用“地笼网”捕捞鱼虾等水产品,被太白湖渔场巡湖工作队员当场发现并扭送至派出所。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,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,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,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

  胡某某到案后,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根据该院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专项活动要求,胡某某到濯港镇胡坝村参与了为期3天的志愿服务。

  为明确该案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及责任承担方式,该院多次与相关部门会谈会商,并委托专家开展生态损害评估,依据专业评估意见,确定了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太白湖渔场渔业资源,并明确了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。在审查过程中,该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,阐明“谁破坏、谁修复”的原则,胡某某主动表示愿意出资购买鱼苗,对已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。

  4月25日,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在太白湖堤岸举行。

  在蒙蒙细雨中,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提供的鲢鱼、鲤鱼、草鱼等鱼苗缓缓放入湖水中,鱼苗随着流动的清水跃进太白湖中,溅起朵朵浪花。最终,1.2万余尾鱼苗回归太白湖,守护太白湖“一湖碧水”的生机与活力。

  放流后,黄梅县检察院在太白湖渔场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。

  

  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、濯港镇胡坝村治安主任担任听证员,并听取侦查机关代表、人民监督员、太白湖渔场负责人等多方意见,该院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柯国奎主持会议。

  听证会上,承办检察官就该案的事实、法律适用、拟不起诉理由等作了详细介绍,并将禁渔期、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。胡某某在现场认罪悔罪,公开赔礼道歉,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。

  经过现场评议,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。

  “此次公开听证选在案发湖边,通过身边的案例提高了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,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。”人民监督员在听证会上说道。

  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hbjc.gov.cn/jctz/202204/t20220427_1718179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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