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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微普法·案例】不按规定做核酸要承担法律责任

发布时间:2022-08-28    来源: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    作者:佚名

  

  

核酸检测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义务。偏偏有的人就自作聪明,打起了小九九。2022年4月,博乐市某居民未向社区报备,私自外出,外出时委托朋友帮其做核酸,在核酸检测十次之多之后,被发现冒名顶替的事实。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、10日的行政处罚。

  


  全民核酸进行时

  检察官微普法

  冒名、顶替他人检测核酸,会对防疫成果造成危害,一是感染病例不能被及时发现,治疗延误,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;二是不能及时发现病例并实施相应管控,其社会活动导致疫情扩散,增加了疫情防控的不确定性,如发生在服务类行业从业人员中,可严重危害到社会经济生活正常化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12条规定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还明确规定: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若有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念头的,一定要知道法律风险: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5到10天的治安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。如果被冒名的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,那么冒名的人将涉嫌《刑法》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来源 | 博州检察、博乐检察

  通讯员 |廖月铭

 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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